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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行政公署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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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2: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行政公署训令

  令各:
  军分区高等法院
  总队部边区公安局
  县政府县公安局
  最近检查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对所辖案件之审理,每每混淆不清,且多卷宗杂乱,难予考核。为转变作风,厉行法治计,特作下列规定:
  一、案关军法者,统由军法机关审理复核。
  二、政治犯由公安机关侦察完竣后,送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之。
  三、民刑诉讼之司法案件,归司法机关审理(禁烟、盗匪、非战斗时之汉奸)。
  四、后方军事机关因事实需要,得委托公安、司法机关代为审理案件,该接受处理之机关,直接对该军事机关负责。
  五、各兼理司法军法之县政府、总队部,遇有司法、军事之复核案件者,须分别呈送所属之上级机关决定,不能混同。
  六、凡卷宗不整,材料不全,证据不够者,无论军法、政治、民刑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复核,退还重审。
  上列六点,在分工与保障人权的意义上说,至属重要,希今后各军法、公安、司法机关遵照执行,并根据行政公署法字一五0七号训令处理,此令。
  兼司令彭雪枫
  兼政委邓子恢
  主任刘瑞龙
  副主任陈荫南

  (《政府工作》第28期194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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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 19: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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