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警史
查看: 245|回复: 0

违警律施行办法(1908)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405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619
发表于 2017-12-30 19: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违警律施行办法
1908年
一、不服违警之判断,应否准其呈控审判衙门或其他地方官衙门?查此项尚待详细核议,在未经议定办法以前,应暂时作为行政处分,不准再向审判衙门或其他地方官衙门呈控。
一、第二条,不得比附援引,应否准用类推解释?查比附援引与类推解释名异实同,故凡本律所不载者,不得率以类推解释定罪,即如本律第二十五条第九款所载,房屋势将倾圮、由官督催延宕不修一节,房屋字样界限极明,不能类推之,于将倒树木然,此等情形巡警人员固有谕告本主命其防止或除去之权,惟无科以违警罪之权而已。至类推解释与当然解释又自有别例,如第十七条仅载为人所迫,则用当然解释为天灾所迫自包其内,此则法理上所许者也。
一、第三条,所定罚例应否俱从以上本数起科?查违警律通行伊始,人民固未周知,官吏亦尚未习练,自应以从轻处断为宜,各项罚例俱从以上本数起科,系以情节轻者为标准,而以情节较重者依次加重,未始非防止滥用之意,嗣后违警定罚,除从前业有成案轻重可以比较而得之各项外,若系照此次定律始行处罚者,应俱从本数以上起科,庶有标准。
一、第六条,现犯本律各款者,巡警人员虽不持票可迳行传案,此项巡警应否以著有制服或携有执照为限?查此项有传案权之巡警应以执务中为限,不必限定制服,盖有制服而并非在执务中者,例如每日赴厅上值及退值时之类,则只可有普通告发之权而不能迳行将人传案,至执务中应否均著制服或携有执照,视定章程如何可也。
一、第八条,按本律定罪,逾六个月未办者作为豁免,是否期满免除之意?查本条系规定期满免除之例,凡逾期不到,经该管官署迳行判断及定罪后逃逸不能执行者之类,均得适用本条。
一、第十条,唆使人犯本律各款以正犯论,可否分唆与使为二事?查唆使二字于法理上毫无分别,本条所谓唆使均指造意犯而言,不问被唆使者之知其意与否也。至因过失而致迫人犯本律各款者,是为过失共犯,不能以唆使犯论,过失共犯一层本律虽无明文,然由法理上言之,则此说颇为得当也。
一、第十一条,所载同一管辖地方,是否以各该原办之区为界限?查本条所以示再犯加重,同一管辖地方若范围过大固难调查,然若仅以各区为界限则范围又嫌过小,宜以各该分厅为界限,盖各区办结之案无不随时申报分厅,则调查尚不甚难也。
一、第十七条,仅载为人所迫,若为水火灾变所迫,应否论罪?查本条载为人所迫不论,由于人力者尚且无罪,则由天灾者更不待言,律文从略者乃举轻省重之意,此节所谓当然解释也。
一、第十九条,所载加重、减轻应以何数起算?查加减之法,应就以上,以下最低之数起算加减,例如罚金十元以下,五元以上者,十元加一等则为十二元五角,五元加一等则为六元二角五分是也,又十元减一等则为七元五角,五元减一等则为三元九角五分是也,其余以此类推,凡各项律文均应如此解释,非独刑律草案为然,至因加减而致奇零者,则按本条第三项所定,准其豁免可也。
一、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所载违背章程,此项章程其实行期限应否以公布之日为始?查本条第一二项及其余各条所载违背章程,若尚无章程,自属不能施行,其犯在未定章程以前者,可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载,情节较轻应以何者为标准?查本条所载各项,与刑律草案相表里,现在刑律草案尚未实行,自不能适用该草案以行审判,然值解释本条以定情节较轻范围之际,以该草案所定事宜为解释本律之参考,尚非不合,如用此种解释方法,则于本条之实行亦不致大不便也。
一、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载游荡不事正业,应否以有害风俗并事不正之业者为标准?查本条第一款所载,原非根本办法。在设立工场收容浮浪之人须令作工,今中国此项工场尚无设立,故有时只能科以拘留、罚金,亦为不得已之制裁,至实行之际宜有适当之限制,此论极是。嗣后遇有此项游荡之人,宜查明确系游荡而有妨害风俗之行为,或并无相当资产而有不正事业之确据,其不正之业除赌博等项应按各该本律办理外,其余均入本款范围。至虽系游荡不事正业,而有相当之资产及并无妨害风俗行为与一切危险情形者,均不在本款范围之内。
一、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奇装异服有碍风化者,应以何者为标准?查本款所载奇装异服,在视本国现在之风俗,以为适当之标准。男用女装、女用男装固属有碍风俗,即男用男装,女用女装有时亦不能为无害风俗。总之,与常用服饰相反,而足以惊骇耳目者皆是。不能悉举,在随时认定而已。
一、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厕所外便溺,是否包屋内厕所而言?查本款专指屋外厕所而言。至屋内厕所,虽在外便溺,不在本律范围之内。
一、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城市及人烟稠密之处,是否两项?查本款所载城市,系不分人烟稠密与否,至及市以外,乃以人烟稠密为准。
一、本律各款有规定于现行大清律例者,可否暂照大清律例办法?查此项须与法律馆法部会商妥定,在未经定议以前,仍由各该衙门按照向有专律、专例办理。
选自《大清新法律汇编》1910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警察历史资料库

GMT+8, 2025-5-11 03:16 , Processed in 0.041941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