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警官高等学校招生 淞沪警厅长、沪海道尹、上海县知事均奉江苏省长公署训令,文云,案准内务部咨开,案查本部呈准开办警官高等学校,业经刷印章程咨行在案,该校之设所以培养警察全材,将来高等警官即取材于兹校,此项学生除在京师招考三分之一外,其余应由各省区考选,兹经本部订定入学试验规则,咨请贵省长查照,出示招考,并指派委员按照试验规则规定,依格考选后连同笔试文卷、检查身体表并及格名册、报考愿书,务于七月一日以前送部,考取学生应饬令在前项期限内到京,以便覆验入校,考选名额并经本部拟定直隶奉天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四川广东等省以十名为限,吉林山西安徽江西福建湖南陜西广西等省以七名为限,黑龙江甘肃新疆云南贵州等省以五名为限,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等处以四名为限,事关培植警察人材,应请转饬试验委员慎重将事,除分行外,相应咨行查照办理,并附试验规则、报考愿书式、检查身体表式等因准此,查警官高等学校章程前准咨送,当经通令查照在案,兹准前因除由本署出示招考外,合亟令仰该道尹厅长知事即便遵照布告,境内志愿应试各生令于四月三十日以前到本公署内务科报名,听候定期试验,此令。
附警官高等学校入学试验规则 第一条 警官高等学校之入学试验依本规则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入学试验在京师由内务总长指派委员行之,在各省区由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指派委员,于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驻在地行之。试验委员应指定一人为委员长,试验所及时期应先期布告。 第三条 凡年在二十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具有警官高等学校章程第三条规定资格之一者,得应入学试验。 第四条 志愿应试人须于报考期内依式填具愿书二份,各粘贴最近四寸像片一张,由保证人证明资格,签名钤章,赴试验所投递并呈验毕业证书。前项保证人应以现职人员为限。 第五条 应试人资格应先行审查,不符者随时宣示不得与试,资格之审查由试验委员行之。 第六条 入学试验之方法及次第如左: 一、笔试,试国文一道,具有警官高等学校章程第三条第一项资格者加试法政大意一道,第二项资格者加试军事学大意一道; 二、口试,就应试人学识口头问对。 笔试以六十分为及格,口试以言语应答明了者为及格。 第七条 笔试终了后,应将及格者之姓名榜示,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应口试。 第八条 笔试及格者经过口试后,应依左列标准检查身体: 一、身长四尺八寸以上,胸围有身长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肺量二千五百立方生的以上者; 三、两目视力能于相距二丈之外辨一寸楷书者; 四、体重七十五斤以上者; 五、容貌体势端整者。 第九条 依第六条、第八条之试验均及格者录取之。 第十条 各省区考取学生应将笔试文卷、检查身体表连同及格名册、报考愿书一并送由内务部复验。 第十一条 试场内应试人应守之规则由试验委员长定之。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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