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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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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0 20: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报》:市公安局添办指纹之通令
  上海特别市公安局昨日训令所属各区队所文云:为令遵事,案查各区所及水巡队,添办捺印人犯指纹一事,业经通令将所有应用器具,派警来局具领在案,兹奉市政府指令开,呈悉,准予备案,各区所队兼理指纹长警,仍仰饬科迅行教练,限期实施,以免延误等因奉此,是各该区所队实施捺印人犯指纹,实属不容稍缓,兹订自本月十六日起,依照本局第三科指纹股暂行规则第三条所定,及案关刑事,情节较轻,毋庸解送本局,在各该区所队,即可判结者,如扒手小窃等,(余可类推)由各该区所队实施捺印指纹,除三区一二三四五所,四区一二三所,五区一二三四五所,六区一二所,七区一所,因路途笃远,每三日汇送一次外,其余各区所暨水巡队,均应按日将印毕指纹,汇送本局指纹股检查,至指纹纸背面所粘四寸相片,现因各区所队办公经费为数不多,暂缓粘贴,一俟筹有的款,再行查照规定办理,合行令知,仰即遵照,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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