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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194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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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 09: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
1946年10月16日

  一、以省及特别市为单位,设立高等法院(如无适当干部可由省主席兼任院长)。由各省政府统一领导,各高等法院在业务及政策上受最高法院东北分院之指导,应克服司法独立的观点。
  二、各市县依据城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务之繁简,酌设地方法院,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以命令公布之。各地方法院由各地政府统一领导,在业务及政策上受高等法院之指导。
  三、依据公安组织条例,各级法院之检查员,均由公安机关之首长或其他负责人员充任之。
  四、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民主政策及特别法令为根据,不束缚于旧法律观点,处理案件,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
  五、加速颁布目前急需援用之法令,如治安条例、婚姻法、债权法等。
  六、决定设立后方模范监狱,凡各地判决徒刑一年以上之人犯,均移送后方监狱,使之从事生产,以便改造其思想行动。各省县得依据具体情况设立监狱。
  七、凡伪满时代之律师,一概取消其出庭资格,但其中进步分子,经训练考试及格者,得重新登记执行律师职务。
  八、为加强司法工作,成立司法干部训练所,附设于行政学院内。
  九、哈尔滨高等法院,受东北政委会直接领导,管辖松江省、哈尔滨特别市第二审司法案件。

  (选自《东北行政导报》一九四六年第一期)
  (来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p59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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