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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节录)(19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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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4 2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节录)
1932年8月27日

  各级裁判部自成立以来,上级曾发下许多通令、命令、通知等件,各级裁判部自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犯。近查各县区裁判部审问犯人多用肉刑……。这不但没有执行上级的命令,而且损坏了苏维埃法庭的威信。因为苏维埃的法庭不比国民党军阀的法庭,可以用种种刑来审问犯人,苦打成供。我们苏维埃的法庭,是要废除一切肉刑,用口才上的技术工夫来审问犯人,并且要到各方面去搜查材料,证实犯人的犯罪行为,使犯人无法抵赖,然后按罪轻重,依法裁判,绝对不许行使肉刑,所以裁判部暂行组织条例和裁判部长联席会决议案,都有废除肉利的规定。以后各级裁判部务必切实遵行,并且要把判决的犯人呈报上级批准后才可执行。又本部第一号训令所有一切犯人自送到裁判部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半个月就要解决,如有超过半个月者,该犯的伙食费,上级决不开支。此项规定,各级裁判部没有切实做到,殊属不对,为此训令前来。嗣后仰各县区裁判部,务必遵照上级发下的命令、训令、通令、通知等去进行工作,切实执行,不得故违,一体遵照。此令

  来源:《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p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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