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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节录)(19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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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4 21: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节录)
1932年9月9日

  过去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送给本政府裁判部的犯人,很多没有案卷和材料,只有一个名单,或者只是简单的写:“反动土豪”、“反动富农”、“侦探”、“土匪”等等极简单的名词,致使裁判部审判犯人时发生许多困难,而且容易弄错误,以致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信仰发生不好影响。以后各级政府倘若送犯人来本政府,必须将该犯人的犯罪经过及与该案件有关系的材料一并送来。接本训令之外(后),如各级政府再象从前那样把人送来而没有一点材料,本政府将不收受,当即日送原处,希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注意!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第六号训令,严格的废止肉刑,厉时已逾半载。但是各级政府对该项训令之执行非常不够,而且公开违反该项训令的地方很多……。如此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不但有碍苏维埃的威信,并且是公开的破坏苏维埃的法令,给敌人以很好的宣传材料,不窗间接地帮助了反革命!
  本政府为坚决地彻底地执行苏维埃的法令,提高苏维埃在群众中的威信,各级政府应绝对地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废止一切肉刑,使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百分之百的去实现!以后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如再有用肉刑的事情,当以违反苏维埃法令治罪!此令

  来源:《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p34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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