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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保甲人员办法的指示(19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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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19: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保甲人员办法的指示
1949年1月3日

  根据晋冀鲁豫及济南的经验,建议平津解放后的办法:
  一、少数有重大罪恶行为、人人痛恨的保甲长应予逮捕。对一般保甲长在短时期内仍须留用,使之有助于社会治安的维持。
  二、由委派之市区政府工作人员,分区召集原有的全区保长,到区听训。
  (1)保甲制度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基层机构,必须废除。
  (2)保长是国民党指派的统治与压迫人民的工具和帮凶,应受人民的审查,有罪者受惩。
  (3)人民解放军及政府宽大为怀,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责令在下列数事立功自赎:
  甲、检举潜藏该保的散兵游勇及特务;
  乙、呈报散落该保的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品,以及居民私有枪支及弹药;
  丙、报告并看管设在该保的一切公共房产、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一切公共财产不受损坏;
  丁、注意各户,特别是旅馆客店的来往人员,如发现可疑分子,应立即报告区政府。
  并严正告诉他们,对上列各项如有知情不报,甚至身为窝主者,当严予惩处;但栽脏诬告陷害好人者,应受反坐处分。并今后必须低首下心为人民服务,以求取得人民的宽赦,绝不许藉人民解放军及民主政府招牌,招摇撞骗,作威作福,一经查觉决不宽贷。并饬令他们依据上述内容联名具结,保证切实遵行。如有狡猾的保长藉辞推诿脱身者,一概不准。
  三、经过上述手续后,再分区召开群众大会,务求家家户户有人到会。着令保甲人员全体到场,站立一旁,去掉他们昔日的威风。当场将第二项全部内容详细复述,将他们所具的联名切结当场公布,使群众完全了解我们的意图,并号召群众监督他们。如发现他们继续欺压人民,或有其他不法行为,准予随时公开,或密函向军管会、警备司令部、市和区的民主政府控告举发,查明属实定予严惩。
  四、这种作法是为了暂时利用保甲人员,而且在民主政府的严密控制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暂行利用他们,这决不是承认他们在民主政权系统中的合法地位。如济南五区派工作人员下去工作,还要给保长写介绍信,经过保甲长进行工作那是错误的。

  (来源于《北平解放》p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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