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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别市公安局布告公行字第三号(194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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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20: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特别市公安局布告公行字第三号
1949年1月18日

  为保护市民安全,防止匪特图谋不轨,特规定本市中外居民之枪支在本布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一律向该管公安机关实行登记。逾期不登记者,经查觉后以私藏军火论。其登记办法如左(下):
  (一)中国居民亲持枪支并携带户口册向各该管公安分局办理登记。
  (二)外籍居民亲持枪支并携带本人之户籍表向本局外侨科办理登记。
  局长 何 侠
  副局长 厉 男

  (来源于《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沈阳卷》p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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