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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分局锄委会关于公安锄奸机关合并加强一元化领导的决定(19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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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山东分局锄委会关于公安锄奸机关合并加强一元化领导的决定
1944年1月

  为适应敌后山东抗战环境,实行精简,充实公安锄奸组织,加强下层基层工作,在党的统一与一元化的领导原则下,决定地方公安机关与部队锄奸机关合并(对外说合并,可说明是为了密切工作的配合与集中力量反敌人特务斗争,公安机关与部队锄奸机关合署办公),实际上是一个机关两个名义,一个干部两重职务。县公安局与县大队特派员以上机关的组织完全合并,但主力兵团工作仍属军直或军分区指导,凡属地方人犯,仍以公安局经过政府法律手续予以处理。其组织及工作如下:
  (一)各战略军区锄奸科同该区主任(专员)公署公安局合并,秉承党委锄委会政治机关及同级政府的领导,进行该区部队及根据地的公安锄奸工作。公安局(锄奸科)设正、副局长(即正、副科长),下设三个股、一个巡视组(三人至五人)。
  1.第一股设股长一人,干事二人至三人,进行宣传教育、内勤、侦察及干部工作等。
  2.第二股设股长、干事各一人,进行地方锄奸,对敌侦察情报。另外,侦察组七人至十一人,内组长一人,进行驻地保卫及通讯联络工作等。为加强质量,此等人员须相当于连排干部。
  3.第三股设股长、干事各一人,进行对政治犯执行审讯工作等。
  4.各战略区公安局对人犯看押任务,由军区负责,卫戍部队担任,并可指定该连副连长或副政指兼任看守长,接受公安部门对看守工作[的]领导。
  (二)各专署公安局与军分区部队锄奸股合作,依据[在]党委锄奸委员会政治机关及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锄奸公安工作。公安局设正、副局长(即部队正、副股长)各一人,干事三人,巡视员三人,内部工作分工相当于战略区公安局。
  (三)县公安局依据同级党级〔委〕锄委会及上级公安局(部队锄奸科)指示及本地区情况,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具体执行公安锄奸任务。
  县公安局设正、副局长(适当时,县大队特派员可兼任副局长),下设三个股及工作队、政卫队等。
  1.第一股设股长、干事各一人,进行对区中队及各种抗战组织内部的锄奸工作,并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等。
  2.第二股设股长、干事各一人,布置对地方锄奸及对敌政治侦察工作。
  3.第三股设股长、干事各一人,进行对政治犯的执行审讯等工作。
  4.县设工作队(十人至十五人为标准),在正、副局长领导下,[以]进行坚持边沿反蚕食、打击敌特务为中心任务。但须依据县的情况尚可减少人员。
  5.县设政卫队(二十—三十人),设队长一[人],在局长领导[下]进行拘捕、看押及战斗警卫等工作。
  6.县公安局设文书、通讯员各一人,伙食单位设政治指导员一人,伙夫人数以平均十五人一个伙夫为标准,酌量建立之。
  (四)鲁南、清河、冀鲁边等地区如因情况不可能建立如上述之组织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处理。
  (五)远点进攻性的侦察工作(内线工作)应由各战略区公安局长、副局长亲自负责,由锄委会讨论布置,不列入编制(补指示)。
  (六)专署以上公安局经费开支,除同级政府经常保证一万元特费的供给以外,其他日常办公费用统由部队政治机关单位负责供给。县公安局的经费开支及一切办公费用等统由政府报销(特务费在外)。
  此决定应由各战略军区党委锄委会讨论执行,各专署(军分区)以上干部由各区党委先考虑提出意见报告我们批准,县一级干部由区党委批准执行,并将执行情形随时报告我们。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1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9~241页。原注:“1944年1月10日由胶东区党委翻印。”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55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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