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人民政府为规定公安机关囚粮标准与供给人数的通令 1949年4月4日
令各行署、省府、直辖市府、专署、县府
关于各级公安部门囚粮开支问题,本府曾以公行字第四号训令规定在案,兹为便于执行,特将囚粮标准及各级须供给人数规定如下:
一、囚粮标准:每人每日发给小米:专署、县府一斤六两,行署一斤半均包括柴菜金在内,直辖市及本府公安部按[一]斤六两另加大灶第三类之柴菜金。
二、供给囚粮人数:每县每专署以十二人为限,由行署(省)公安部门以行署(省)区为单位统一掌握,调剂使用,每行署(省)以六十人为限,直辖市及本府公安部按实有人数开支报销。但须商同同级财政部门估定预算人数,以便财政之掌握。估定人数后,应报本府备案,便于核拨粮款,此项囚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希即于四月一日起执行。
华北人民政府
选自《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六期,第27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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