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警史
查看: 274|回复: 0

为加强对公安局的领导以加强公安工作的训令(1945)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4057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677
发表于 2022-3-18 15: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对公安局的领导以加强公安工作的训令
冀鲁豫区行政公署
1945年

  (一)在全区来说,过去公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协调的,因而也进行了些锄奸保卫工作,镇压了汉奸特务与反革命活动。然而由于对公安工作与公安局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缺乏明确的了解与认识,公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政府对公安部门的领导不够甚或放任不管,及某些地方的歧视与取消现象;公安部门对政府的领导不尊重,不够信任,把自己神秘化,忽视一般性,过分强调特殊等现象。这些不协调的现象,使锄奸保卫工作的开展受到妨碍,而便宜了汉奸特务反革命对我根据地的危害。根据地锄奸保卫工作的开展,要求公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更加协调与正常,对于公安工作与公安局的特殊性,要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能加强对公安局的领导。
  (二)公安局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委员会下的一个隶属机关,是在政府同〔中〕担任锄奸反特务镇压反革命,保卫人民利益、保卫区政权〔的〕保卫机关与主管部门,政府应当并且必须加强对公安的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然而在公安工作及公安组织本身是有其特殊性的。
  首先它有其秘密性,敌人汉奸特务反革命分子对抗日民主根据地隐蔽进攻及特务活动,必须在公安工作上展开全面的秘密斗争,加强侦察情报工作,配合根据地的各种公开斗争,特别是开展群众锄奸运动才能取得锄奸反特斗争的胜利。侦察情报工作做的好,正确执行锄奸政策才会有充分保证,而这种秘密斗争是很广泛与复杂的,是很尖锐危险与残酷的,他又是精密细致与带有长期性与经常性的工作,又是一个不易获得成绩或不亦显露成绩的工作。
  其次他有其半武装性,这从公安局有保卫队(某些地区的侦缉队、武工队、短枪队)及看守所等组织及其工作上来看是很明显的,从其维持社会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反对武装特务,执行逮拘捕、看守等任务来看也是必须有其半武装性的,今后更应发挥其半武装性的作用,使我们的正规军地方武装更能机动使用,而使公安武装加重其在根据地维持社会治安的作用。
  第三,由于它的秘密性、半武装性,又产生了公安局内部及上级公安局之间关系上的集中性。对于侦察工作公安武装的使用,那是绝对实行集中制的,上级局就是〔指挥〕下级局,就是无条件执行与完成这个命令。
  这个秘密性、半武装性、集中性是公〔安〕局特殊性的表现,从这也说明了他的重要性,是必须正确了解与认识的。在领导上应注意照顾其特殊性,如对干部使用工作指导不能与一般的公开部门工作同等要求。
  (三)根据目前边区的情况及对公安局的一般性与具体特殊性的认识,关于公安局的组织及领导关系问题,行署有如下的决定:
  (一)各级政府委员会对于锄奸政策法令、及上级公安局上级政府关于执行锄奸政策的法令的工作指示应加以研究,对所属地区的锄奸保卫工作,应列入议事程序并应作出决议,号召及领导所属人员及广大人民进行锄奸工作;并经常讨论所属公安局的工作,检查其对于锄奸政策法令、对上级指示及对政府关于锄奸工作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对公安局日常的领导,及对公安工作经常的督促检查,应有各级政府首长(主任专员县长市长区长村长)负责亲自动手,不得放于秘书部门。
  (三)政府对于公安干部的配备,必须充分注意政治条件,对公安干部的政治水平及政治待遇,必须充分注意提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教育与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对于公安干部的固定性亦必须充分照顾,公安干部一般不应调出公安部门作其他工作,其地区性亦不应随意流动,必须调动公安干部作其他工作或调赴其他地区时,应取得公安部门同意,并应照行政干部任免制度执行。对于公安工作中特别是侦察工作中、及公安武装的必须装备费用及应有的供给等,均应保证予以适当解决。
  (四)政府在进行一定时间的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时,仍应充分使用公安局力量,使公安工作与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相结合,使公安部门进行锄奸反特工作来保卫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的完成。事实上,敌伪特务汉奸反革命对我们一定时间的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必然进行破坏的,在一定时期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中,都应进行锄奸保卫工作,才会使我们的中心工作或突击工作更加顺利完成。
  (五)关于各级政府之公安组织,县以上一律改设局;行署下设: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公安局总局;行署冀南办事处下设: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冀南公安局;行署豫东办事处下设: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豫东公安局;各专署下设:晋冀鲁豫边区冀鲁豫区第×边区公安局;县政府办事处下设:××县公安局;市政府下设:××市公安局;区(村)公所设区(村)公安员,必要时区村均可增设公安干事,作公安局之助手。自指示到达之日起,从前之公安督察处公安科、公安助理员等名称及关系随即废止,而按本决定执行。
  (六)在实行政府的工作方针下,上下级公安局之间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级公安局对公安工作得对下级公安局颁发指示决定命令,及公安局工作范围内得对人民颁发布告,但须经过各该同级行政首长的审查之后得颁发之(如行政首长因出不在而工作急需进行的特殊情况下,可自行颁发,事后应报告各〔该〕行政首长)。各级政府对于上级公安局的指示决定命令,须保证具体执行,各级政府与同级公安局对于具体执行上级公安局的指示决定命令发生意见分歧时,公安局得一面执行同级政府的决定,一面共同报告上级解决。
  对于公安局之侦察工作进行,公安局不经行政首长可自行颁发指示,还应建立密切上下级关系。
  (七)各级公安局的组织机构:公安局内设正副局长,下设秘书、一二三科、保卫队、服务队。各县公安局内设局长、一二三股、保卫队、服务队。兼城市公安局增设第四股(管理户籍治安卫生等工作)。
  上述各科股内设干事1至2人,二科股按工作的需要设侦察员4—7人,保卫队按工作的需要、县的大小增30—50人。
  (八)从前有关决定与本指示不相抵触者,仍适用之。
  (九)各级公安局一律有关防,其式样另附,由各级政府刻制,模呈上级政府备案。
  此令
  主 任:孟夫唐
  副主任:徐达本
  贾心斋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 1991年第二辑冀鲁豫文件》P225-2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警察历史资料库

GMT+8, 2025-8-14 10:30 , Processed in 0.04574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