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安工作给专员县长公安督察长公安局长的指示信 冀鲁豫区行政公署 1943年3月2日
边区的公安工作,自行署成立后,开始在领导上走向统一,训练培养了一批干部,建立了县以上的公安组织。特别在去年局长联席会议以后,在工作上有了些转变,这表现在工作进行上有了较明确的工作方针,注意了了解情况,在掌握政策上纠正了县以上乱捕乱杀乱用刑的现象,注意了保障人权与镇压死心塌地的汉奸;在案件破坏〔获〕上,注意了侦察工作与各方面收集材料、个别地区开始纠正重视审讯忽视侦察工作的现象,在侦察工作上注意了建立下层组织与使用各种力量;在公安局较健全的地区,相当的打击限止(制)了敌探土匪的活动,部分的制止了资敌的现象,安定了社会秩序,提高了干部能力。但以上这些成绩还远落在客观需要的后面,敌伪的特务活动,给我们很大的危害,而且现在还在严重的危害着,而我们对敌特的斗争上还表现了软弱无力,还不能有组织有计划有力的打击镇压敌探奸细的活动,公安组织在全边区来说,还只限于上层,区村的组织还很少,公安局的组织建设还处于建立的阶段,各级政府首长对公安局工作的认识和公安局的领导,还没有提到应有的注意。为了应付更严重的局面,进行更残酷的斗争,行署根据边区政府对于锄奸工作的指示,及边区的环境,对今后公安工作有如下指示:
一、今后公安工作总的方针在于肃清根据地内部隐藏着的敌探汉奸伪组织及一切破坏抗战份子的活动,巩固抗日力量,保卫群众,开展群众锄奸工作。
在接敌区游击根据地敌占区的锄奸工作,主要以配合小部队的活动进行,以部队为主,完成这一任务必须:
首先正确了解,说肃清根据地内部隐藏着的敌探汉奸伪组织及一切破坏抗战份子的活动,是依靠公安局的锄奸教育,群众锄奸斗争。细密的侦察工作、公开秘密的锄奸组织,在政治上揭破打击敌探奸细动活的破坏行为,缩小敌探奸细的活动基础,在组织上摧毁敌探奸细的组织力量,而不是单纯的消灭其肉体,我们必须了解汉奸是杀不完的。我们打击的主要方向是日本帝国主义特务机关、宪兵队、警卫所所派出的特务份子及助敌为恶为敌人服务的死心汉奸,(对)这些份子一般的采取镇压的政策,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是我们锄奸工作的凶恶的敌人。而是因为目前我们总的任务,是在集中一切力量战胜日寇,只有如此才能完成我们最后战胜日寇总的任务。
其次,要纠正把锄奸工作放在少数干部与少数人的身上的现象,打破锄奸工作的神密化,通过发动群众的工作,建立区村公安组织,开展群众锄奸工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把锄奸工作与发动群众的工作配合起来,并应把锄奸工作当作发动群众中心任务组成部份之一,要把每个锄奸斗争与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如在锄奸斗争中所得到的经济成果(反资敌及没收的汉奸财务等),可通过群众团体分给群众,以启发领导群众的锄奸斗争,建立群众锄奸组织。
再其次我们锄奸政策与工作方针的确定,必须以群众运动的条件与对敌斗争的情形来决定,以保卫群众的利益,发动群众运动为出发点。因此在群众已发动起来,民主已开始实现的地区的锄奸工作,更应注意政治的斗争,多照顾群众的意见和反映,保障人权与镇压汉奸的结合,更需要向干部及群众进行教育,慎重去执行,反对主观主义简单化。
最后为了达到我们巩固自己保卫自己的目的,除镇压制止外部的汉奸活动外,须要在我们的政民权关进行深入的锄奸教育,提高警惕性,加强各部〔级〕组织部门的工作,注意审查干部及新来人员,开展反不良倾向的斗争,堵决〔杜绝〕奸细活动的漏洞及物质基础。
总之要彻底执行以上方针,我们公安工作必须从过去孤立进行工作,单纯破坏(获)几个案件的狭小圈子走向教育组织群众进行锄奸斗争的道路才行,单纯以破坏(获)几个案件来测量公安局工作成绩,是不对的。
二、为执行以上方针必须要有明确的正确政策:(一)关于宽大政策。过去我们在了解与执行上是有些错误的,有些地方错误了解宽大政策,放松了〔打击〕汉奸活动,造成敌我不分汉奸合法。也有些地方无原则的镇压,使可能争取的汉奸胞到敌人方面去,制造了敌人。这两种现象都是帮助了敌人,脱离了群众,孤立了自己。在去年十一月行署及公安分局曾发了训令,责成各专县公安局与司法部门进行检讨研究,但各地实际纠正上仍很差,有些地方把宽大与镇压了解成为单纯放与杀的问题,忽略其政治作用。我们要了解宽与严都是有原则的,没有宽即不显严,没有严也不显宽,宽大是我们政策的基本精神,严是服从于宽的,宽是对无知的胁从的、被欺骗与动摇愿意回心向善的份子,严是对首要的死心的汉奸。
(二)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政策。在根据地坚决肃清镇压敌探汉奸的组织的活动(但主要是从政治上组织上去打击肃清而不是单纯的肉体消灭),争取感化胁从份子,肃清两面份子,并严惩一切破坏抗日党派抗日团体的份子,一切破坏抗日党派抗日团体的破坏份子,都是破坏民族利益破坏抗战的份子。
在接敌区的中心工作是孤立投降份子,争取动摇份子,掌握两面派,打击死心汉奸与宪兵队特务队的活动。在方式上根据敌我力量采取软硬不同的办法及硬软并使的办法。
在敌占区和变质的游击地区的中心环节,是孤立死心汉奸,争取一切可能争取的份子,分化瓦解汉奸组织,只有可能与必要的条件下才对死心汉奸以镇压(我们有力量镇压,可以团结争取群众,争取动摇汉奸的条件下)。
(三)对会门、土匪、毒品贩的政策。对会门、土匪、毒品贩政策的确定,要看他与敌人有无勾结,在什么地区,首要的与次要的,主谋的与胁从的,对与敌人有勾结的要严,次要的胁从的一律要从宽。
在根据地的会门要禁止,分化瓦解之,不许其存在。对土匪要瓦解争取打击。在接敌区对会门、土匪是争取控制限止(制)其发展,削弱其现有力量。在敌占区对会门、土匪是争取其与敌对立,反对其伪化,保持其独立性地方性。对在根据地或向根据地贩运毒品的份子,他们多数与敌伪直接间接有勾结,执行敌人的毒化政策,但多数以营利为主,因此我们对毒品犯一般的是争取教育,镇压是个别的份子。
对会门、土匪、毒品贩放任不管是不对的,但有些地区把他们当锄奸工作的主要对象是错误的。
(四)对叛变份子的问题。根据过去我们的斗争经验与现在一般的叛变份子的表现,忠实于敌人的是少数,多数是对敌人不满,精神上(是)苦闷的,多数是可能争取的,因此我们要以争取为主(但不是唯一的)。对叛变后对我们有重大破坏忠实敌人份子,在我们可能的条件下,采取镇压的办法。同时亦只有镇压了死心的叛变份子,才能争取其他的叛变份子。
我们对叛变份子的争取,不是放弃了或放松了对叛变行为在政治上的打击与提倡气节教育,我们对叛变份子争取的主要意义与内容,是使他不当死心汉奸与少破坏我们,在敌方作些可能作到的抗日工作,而不是争取其反正过来。
(五)根据边区政府指示,对首要汉奸案犯特授权与公安机关以下紧急措置之权力:
甲,确有实据之重要汉奸犯,在战争紧急的情况下,为防止逃脱,公安局长(取)得县长之同意,可以执行死刑,不必拘守必须交司法机关按审判程序进行之法定形式,但事后得将全部卷宗核交司法方面。
乙,战时敌人派遣之武装便衣,公安局有紧急处决权,事后将处理情形报告县长。
丙,敌人据点内之死心踏地之汉奸,为群众极端痛恨者,经呈专员秘密批准后得派人击毙之,可能时应张贴政府布告。
三、为增强公安工作的力量对公安局的组织建设有下列的决定:
(一)为增强公安的锄奸力量。责成专员县长及各级管理干部的部门,把公安局干部作适当的调整,对政治上不大可靠的腐朽份子应坚决撤换,宁缺勿烂。必须把政治忠实有社会经验的干部(不必有锄奸经验略加训练即可胜任的)补充公安机关中来,已经确定之后未经公安局之同意不应任意调动。
(二)各专员县长,必须加强对公安局的领导。我们必须了解到我们今天是与狡猾的日本帝国主义的特务作斗争,我们与敌人比较起来,无论在技术上与物质条件上相差很远,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强学习一切锄奸斗争的经验与知识特别是锄奸干部把锄奸工作技术化是不对的,但忽视一定的技术知识也是不对的,我们的锄奸干部必须是德(政治条件)才(技术能力)具备的(当然政治条件还是基本的),只有如此,才能完成光荣的锄奸保卫任务。锄奸干部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会造成革命的更大罪恶,因此必〔须〕强调除奸干部的业务教育与政治学习。
(三)公安局的主要力量应放在中心区组织建设上,在游击区的公安组织,主要是整理现有组织,提高质量;在敌占区的县公安局取消,把锄奸任务统一在政府内部去进行,各级公安组织另有训令。
(四)建立几种严格的制度。
甲,逮捕制度,各专县政府及公安局,对任何为现行犯及保障人权的法令须在干部中及群众中进行深人教育,纠正轻捕乱捕或明知汉奸不捕的现象。
乙,在审讯案犯时,禁止用刑及侮辱犯人的现象;对特种刑事犯(汉奸、土匪、毒品杀人犯等)区政权无审讯权,逮捕后应速送上报,违者严罚。
丙,看押工作,看守所公安局与政府司法部门合用,但特种刑事犯与一般刑事犯要分押。司法部门看押之犯人由司法员负责管理(教育及时处理等),公安局看押之犯人,在起诉前由公安局管理,起诉后由司法管理。看守班在政治上工作上归公安局领导,一切供给由政府负责。起诉后之案件或司法部门之案件,逃跑由公安局与司法部门共同负责,公安局起诉前之案件逃跑后由公安局负。
丁,犯人的财务没收后应交政府部门处理,不得私自没收,同时对私自没收犯人财物,不能把他单纯当作财政问题而应视为严重政治问题,违者依贪污枉法论罪。
四、为完成以上任务正确执行政策公安局的几个主要工作:
(一)认真的加强侦察工作。侦察工作是精致细密的调查研究工作,他是克服锄奸工作主观主义正确掌握政策的基础,过去侦察工作不强或没有侦察工作是造成锄奸工作简单化扩大化只依靠口供乱捕轻捕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纠正过去公安局把大部份力量去看押犯人审讯犯人的现象,要认真的加强侦察部门的干部与领导,建立内勤工作,开展农村侦察工作,配备一定数量与质量的侦察员(按编制规定)建立敌(人)内部侦察工作。
为了防止乱行侦察彻底执行保障人权,必须建立一定侦察制度;对一般确有嫌疑的份子,公安机关有侦察权。对政民干部人员确有嫌疑需要进行侦察时,得通过其行政负责人之允许并得超一级政府负责人(专员县长区长)及公安局负责人(局长处长)之批准后方得进行侦察手段。如经一定侦察过程认为无犯罪事实,得经过上述手续取消侦察,不得任意拖延侦察时间。
(二)有步骤有重点的建立群众锄奸组织与教育。在我们的基本区建立区公安助理员,在群众已发动起来政权已形(行)改造的村,建立村公安员(区公安助理员村公安员的条例另定)。村政权彻底实行民主的村庄,村公安员即改为公安委员会。村治安员或公安委员,必须掌握在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可靠份子的手里。在群众工作较好的群众反汉奸反资敌斗争尖锐的地区,可建立群众性的锄奸团,受村治安员的指导,村公安员为公安机关的行政组织,锄奸团是群众组。
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在不妨碍秘密的原则下得收集编成小册子宣传品,进行广泛宣传,并应及时将敌人在一定时期地点、汉奸活动的阴谋罪恶行为向群众揭露进行宣传教育,并善于把他与群众的利益要求联系起来。
(三)配合区村政权进行严格的伪军伪组织家属登记工作。根据各地工作报告,由于我们过去对此工作注意不够,使不少地区成为敌人利用进行敌探活动的对象,我们对伪军伪组织的家属的登记工作,目的在于堵决〔杜绝〕敌人为特务活动的漏洞,安定社会秩序,争取教育伪军伪组织人员,使其不当死心汉奸,或作些抗日工作,但我们不要过于刺激他们,使他们恐慌,造成与我们的对立。
(四)调整与培养训练干部。基本区的专县要提拔调整一批村区干部立刻进行训练,县干事以上干部送分局进行训练,办法内容另行通知。
主 任 晁哲甫
副主任 徐达本
贾心斋
公安分局局长 万晓塘
副局长 刘开平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 1991年第二辑冀鲁豫文件》P19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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