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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令颁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及指示执行中应注意事项由(19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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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3: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令颁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及指示执行中应注意事项由
1943年4月13日

  各专员、县长、佐:
  根据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中除奸政策与争取和瓦解伪军政策及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之有关除奸与处理伪组织人员之提案,特制定“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随令颁发,希即遵照执行,关于执行中应注意事项,有以下之指示:
  一、这个办法的基本精神,是一方面严厉镇压罪大恶极之汉奸,一方面争取动摇的一时迷误的伪军伪组织人员,同时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改造登记悔过自新者,一律不咎既往。凡不改造登记仍顾靦颜事敌者一律剥夺其公民权,并分别情节依法惩办;对于由非法取得的财产,概不予以保障并得由被害人或检察机关控诉依法追还或没收;对于罪大恶极之汉奸并有交付特别法庭审判之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人民的民族气节,严格区别抗日与降敌,打击与孤立死心塌地的汉奸,动摇与争取不坚定的伪军伪组织人员,保护游击区敌占区人民的财产,限制奸伪特务的掠索敲诈等,均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各级干部对这一办法,必须详加研究与了解。
  二、各级政府要将这个办法及本会所印之布告,在游击区敌占区普遍的张贴与散发,经过各种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并组织各种群众会议、座谈会等进行讨论。更要通过各种关系向伪军伪组织人员进行散发与宣传,造成伪军伪组织人员的动摇不安而便利于我们争取与瓦解的工作。最近更要以此作为目前政治攻势的主要宣传内容之一。
  三、这一工作的进行,与争取及瓦解伪军伪组织工作是分不开的,各级政府须与当地做敌伪工作的部门与干部,取得密切联系,在统一的计划下分工负责进行。对伪军伪组织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一般的由县政府的公安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负责,但如由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比政府负责更便利时,可由专署及县政府与当地部队政治机关商定之。伪军伪组织人员请求登记后,对他们的掌握考察与教育,亦视工作之便利,由公安、民政、部队敌工部门等分别负责。
  四、伪军伪组织人员之登记日期,在北岳区一般的可自六月一日至七月底截止,各县因特殊需要可延长一个月,接到此今,过迟之县,可将时间酌量后移。在冀中区。冀热边、由各该行署决定,平北由平北办事处决定之。登记满期后,是否延期或作第二期之登记,视本期登记之成效如何再行确定。
  五、在登记以前,即要进行普遍宣传,在登记期间,要经过各种关系动员与说服伪军伪组织人员履行登记,登记后,不能即时脱离敌伪者,应交付一定的抗日任务(但须顾及其觉悟程度与所处地位,不要操之过急之作过苛的要求)并为之保守秘密。掌管登记之部门与干部、必须切实保守秘密,不得将登记之伪军伪组织人员向外泄露抗日两面村政权中之伪组织人员,亦一律改造登记,其为抗日分子者,应向之解释登记的意义。
  六、对改造登记之伪军伪组织人员,须切实掌握,登记后,如发现其对我不忠实,仍效忠于敌时,应分别不同对象与情节向其劝告警告打击或逮捕。
  七、这一工作,在我边区尚系创举,希各级政府及时研究经验,总结经验向上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并防止对伪军伪组织人员过分迁就,丧失立场,被其虚伪抗日面目所麻痹;或对之过分打击要求过苛逼其视敌,以及暴露秘密,对伪军伪组织人员中之抗日分子不知爱护等等现象发生。
  此令!
  附:发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一份
  主任委员 宋劭文
  副主任委员兼民政处处长 胡仁奎
  民政处副处长 张明远

  (选自阜平县国家档案馆馆存档案第61号全宗第1号案卷目录第5号卷)
  (来源于《晋察冀边区法律法规文件汇编》p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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