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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北军区南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秘字第二号)(19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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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8 19: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苏北军区南通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秘字第二号)

  查本区新获解放,革命秩序必须确立,本会为保障社会安宁,特昭数事:
  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和隐蔽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各该组织人员应即依法向本市公安局及其分局登记,交出一切反动证件,如有武器者,更应交出武器,民主政府当分别其首要、协从,从宽发落,即使过去曾有危害人民之罪行,亦得从轻减免,倘有隐瞒不报,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查获,定予法办。
  二、蒋匪散兵游匪、还乡团员等,限布告后迅速自动向市、县、区政府交出其所有武器、弹药及军用物品等,安分为民,违者严办,对上述分子,一切市民均有检举之责。检举属实者有奖,有意隐藏包庇者处罚。
  三、严防蒋匪暗藏匪特及不法之徒进行军事破坏、放火、放毒、暗害、抢掠等残害市民的罪恶行为,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军民人等均有权将人犯当场扭送我军警公安机关法办。或迅連向我军公安机关报告,以便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
  四、蒋匪之秘密仓库及秘密埋藏之武器、弹药、电台及一切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凡屈知情者,均须报告本会。其报告属实者有奖,隐匿不报者处罚。
  五、蒋匪散遗之武器、弹药、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民间不得收藏,自动交出者有奖,藏匿不报者罚。
  六、对一切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教堂、医院、电灯、电话、交通工具、公共建筑物等,严禁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违法行为,违者严办。
  以上六项仰各界人等一体遵照。
  此布。
  主任 贺希明
  副主任 周一峰 谢克东
  194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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