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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区党委关于建立锄保工作按级负责制的指示(194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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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16: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淮北区党委关于建立锄保工作按级负责制的指示
1944年11月17日

  去年二月十八日关于统一与加强军政地方锄奸工作的决定发出后,至今一年半来,对于贯彻一元化的领导,执行精兵简政的原则,克服锄保工作作风上的特殊化、神密化、孤立化等偏向,转变锄保部门的单独系统的现象,有了相当的进步,组织党政军民力量参加锄保工作,在某些方面亦获得初步成绩。
  但是过去仍术着重指出建立按级负责制,切实贵成各级党委负责,因此执行中曾发生了不少偏向与困难,阻碍着锄保工作的开展。如:
  第一,很多同志没有把锄保工作列人整个工作计划里边去,没有认真布置这部门工作,尚未有计划的在各级党政干部中进行有系统的反奸细反特务提高警惕性的教育,还未使每个党员每个干部都懂得锄保工作是本身的任务,甚至个别同志还以为公安机关既是单独系统,干脆仍如从前对待保卫处的工作一样,仍是不闻不问的老一套办法。
  第二,很多关系还不够正常,各级党委还未很好建立定期讨论与检查锄保工作的制度,只限于个别负责同志的交换意见,政府党团也未经常的讨论如何领导公安工作。目前大部分地区锄保部门本身,还拘泥于自己的单独系统,直上直下,未能很好经过各级党政机关来领导下面锄保工作,锄保部门本身成天忙于日常事务。
  第三,各级锄保机关本身的建设与布置侦察逮捕人犯、处决案件的职权范围等尚未明确规定,以致陷于繁忙应付的被动地位,往往将一个案件拖延数月,还缺乏充足的证件材料,终日在案犯口供中转圈,对有些案件的破获,毫无证据,擅自扣押,破坏法治,而清理案件时又无侦察期限的规定,有些案犯,未经呈准便自行处决,还有先杀后报违犯政策的现象。
  第四,各级党委对于锄保组织与干部调动方面,以前因强调专门特殊,妨碍整个组织力量的配备与干部的调整,现在又转向另一个偏向,不注意调选党性强的与面目清楚的北方干部到锄奸部门,甚至忽视锄保干部应有的专门性,未经锄保机关的同意,随便调动,将一些干部抽出担负其他工作,缺乏对锄保部门干部的了解教育。因此,使得培养专门性的锄保干部的工作发生很大困难。
  为了加强锄保工作,使全党组织、政权机关、群众团体广泛的展开反奸细反特务斗争,将锄保部门工作限于少数锄保干部担负的现象转变过来,克服锄保工作的老一套作风,有效的执行一元化领导原则,重新确定建立锄保工作的按级负责制,责成各级党政机关切实负责,有计划的加强对这部门工作的领导,是非常必要的。特此规定:
  (一)对于本分区本县锄保工作方针及具体任务,应由各该级党委负责,根据上级党委与上级锄保机关的意图,按各地的实际情况决定之,并列入整个党政工作计划之内,另订计划。锄保工作做的好坏,各级党委须负全责。锄保部门则应在党与政府领导下,执行这些计划,克服过去锄保部门离开整个党与政府的计划,自定步骤,自定办法,以致工作陷于孤立被动。党委与政府机关必须加强对锄保工作的领导,定期(一月或二月)检查一次。锄保机关则应切实向党委负责,送到上级机关的工作报告,须经党委审查签名。
  (二)锄保机关是执行各级党的锄保任务的一个部门,其主要工作是布置对反革命奸细、特务的侦察检查,经常进行对反革命奸细特务分子的调查研究。为了不致混乱对于某一嫌疑分子的侦察,以后对乡村级干部与潜藏于群众中的可疑分子,必先经县委讨论,根据可靠实际材料,确定为反革命嫌疑分子后,再由区锄保部门布置侦察,区级以上的党政干部须先由县报告边区,经核准实为可疑后,再由县布置侦察。已经破获之案,不得任意拖延羁押,侦察请案期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除特殊批准的例外。对于有反革命奸细行为的政治案件的破获或个别案犯的逮捕,必须有充分的材料事证物证,除战斗情况或汉奸现行犯及军事间谍现行犯外,须经县以上党委审在确定后,锄保部门方能执行,对逮捕区以上干部必须经边区批准,三四分区必须经过地委批准。处理索犯必须经区党委批准后转由司法机关与军法机关起诉判决,除特殊情况授权以外,不得擅自处理。这些规定是为了我们能够更有组织的展开反特斗争。锄保工作以后应着重于事先侦察,争取反特斗争的主动。
  (三)锄保机关既为各级党政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它对下级锄保机关的领导应经过各级党政领导系统去进行,而各级党委的领导则应注意到 保工作的专门性,要有计划培养锄保干部,不要经常调动,不要流动过大,以致妨碍业务的提高。以后调动乡以上的锄保干部,须征求县锄保机关的同意,调动区县以上的锄保干部,须经边区锄保机关的同意。三四分区则须经地委锄保部门的同意。各级党委对于锄保干部应经常的教育,加强政治上的领导,了解与审查其工作,帮助总结经验,克服锄奸干部的不良倾向。各级干部现时急需按级负责训练,多级由县锄保部门负责训练,区以上由边区公安局负责训练,三四分区则由地委自行负责。
  以上按级负责制的确定与建立,是为了各级党政机关都担负锄保工作,有效的开展锄保工作。各县委接此文件后,应将各该县锄保工作检查一次,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今后计划,并将情况告诉我们。

  (来源于《淮北抗日根据地史料汇编6》p290-p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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