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商埠警察厅就发布 《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事的布告 1923年4月6日
为布告事。照得本埠第一公园春季游览会,前准农林事务所函送租地规则草案,业经分令该管警察署查照在案。现在时当春令,转瞬开幕,中外游人际兹阳和天气,纷至沓来,场内商摊因而林立。若非量予取缔,殊不足以维秩序而保安宁。除分令各署外,合行抄录规则出示布告,仰中外商贩人等一体知悉。须知取缔之中即寓保护商民之意。各该商等,其各凛遵毋违。切切。此布。
厅长
计抄录:
取缔临时游览场所小卖摊商规则
第一条 凡在指定游览场所营业临时小卖摊商业者,除遵守一般法令外,概按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设临时小卖摊者,除别有规定者外,径呈警察厅核准。
第三条 小卖摊搭盖铺棚,必须备造得宜,隔别内外,经警察厅检查合格。认为有不合格者,得令其改造。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17全宗2目录第15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