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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商埠警察厅颁布胶澳鱼市场章程布告(1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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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2 1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胶澳商埠警察厅颁布胶澳鱼市场章程布告
1924年11月

  为布告事。案据鱼市场董事刘仁山、孙焕烈、姚隆泰等呈称:窃商等组设胶澳鱼市场,前经拟订简章呈奉督办公署核定,准予试办。并蒙钧厅出示布告,各鱼贩应领营业执照,限期给发在案。伏维市场营业,公益攸关,一切办法均经按照地方习惯厘定规则。凡渔业者,自应公同奉行,而归一致,力谋发展。查简章第五条,凡鲜鱼买卖,均归本市场共同叫行,依竞卖之例,以最高价格为得货标准。又第七条,凡在鱼市充仲买人者,不得在场外购买。本区域所产之各种鲜鱼,或有由他处贩运者,亦须归市场交易。各项之规定,原为调剂价格、畅销货物起见,同业利益关系尤巨。理合抄同简章,恳请钧署鉴核,颁发布告,一律遵行,俾免参差,致紊市政等情。据此,查该商等所陈各节,系为整理市场起见。核与规定简章,尚属相符。应准出示布告,以免紊乱市政。为此,布告各鱼贩及仲买人等一体知悉。嗣后,鲜鱼买卖,均应遵照呈准章程第五条及第七条办理,以免参差而肃市政。毋违!切切。此布。
  厅长张殿魁

  (《大青岛报》19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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