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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几项具体指示(1948.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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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 09: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几项具体指示
1948年5月27日

  为了贯彻东法字第一号关于建立与加强司法工作的指示,我们对当前的司法工作,提供下面的意见:
  一、各省尚未成立高等法院者务希于最近期间成立。各县司法科必须予以充实。人口稠密之城市得斟酌设立地方法院。各级司法机构的建立,至迟应于本年八月底完成,并开始公告受理人民诉讼。凡已成立之司法机关均应于成立后一个月内呈报本会司法委员会备案。
  二、对于司法干部之配备,以各地自行调剂为原则,不可依赖上级。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必须注意解决司法干部问题。县司法科至少应有能掌握政策之老干部一、二人,其来源可抽调区级干部,或将原公安部门掌管司法审讯之干部转至法院工作。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干部,应由各省市政府依据具体情况适当配备之。
  三、一切案件皆应根据我民主政府政策及特别法令处理,如有不能解决之问题,可呈请司法委员会解释。对于民事纠纷应本实事求是之精神,站稳革命立场,耐心地说服教育,做得入情入理,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是官僚主义地专靠法律条文办事。各级司法机构成立完备之同时,应宣布当事人如不服原审判决者,得于一定期限向上级法院上诉。
  四、旧司法工作人员(包括伪满时任职及新收复的蒋管区)的采用,除一部份技术人员外,所有推事、检察官、书记官长等一概不准采用。留用之技术人员亦应查明其出身历史及过去之工作作风。
  五、我新建立的各级司法机构,暂不准许律师出庭,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司法工作更能接近群众。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起见,法院可采取以下办法:(1)设立缮状处,免费或低价代人民缮写诉状。(2)准许人民以言词控诉,由法院人员笔录之,不必拘泥状纸形式。(3)监狱设缮状员,专为监犯免费写状。
  六、设立监狱,干部也要自己解决。经济上困难,可组织犯人从事生产来解决。各地监狱如能把犯人生产组织好,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各级政府只负责最初一个时期的经费就可以了。对于犯人的改造,除罪大恶极难以改造者外,一股均采取在劳动中改造的方法,平日的政治教育亦应配合劳动使犯人在长期过程中养成劳动的习惯。
  七、对未来司法干部之培养,最好各省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抽调或招收一批具有相当文化程度的纯洁青年,给以政策及法令上必要的教育,或由各省(市)县抽调干部送司法委员会训练。
  八、各地业经成立之司法机关及代办民刑诉讼之公安机关,应将过去办理案件经验总结,呈送司法委员会,以供制定法令之参考。
  以上各项务希各级政府负责同志及司法工作同志切实注意执行为要!

  (选自《东北行政导报》第二卷第二期)
  (来源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三》p6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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