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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别市公安局布告行字第一号(194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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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20: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特别市公安局布告行字第一号
1948年11月20日

  我沈市民主政府及人民公安机关,为维持社会治安,便利市民正当经商,旅行及合法居住不受侵害起见,兹特规定:
  一、蒋伪国民身份证暂不取消,目前仅作为证明本人身份之用,持往各地旅行无效。由本月21日起,公安局发放临时旅行证,一切有户口之市民,如有必要旅行者,可至该管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办理旅行手续(外侨另有规定)。
  二、凡无我公安机关发给迁移证明之市民,不得迁出迁入。
  三、在市内如发现有搬家而无公安机关迁移证明之市民,交通公安员及派出所人员,可随时加以诘问阻拦,但不得藉故敲诈勒索。
  四、保甲长、房东、本院居民,不得允许无公安机关迁移证明之市民迁出迁入。
  五、各部队机关人员,于民宅迁入迁出时,应向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联络,否则自称某部队机关,而私行迁出迁入者,保甲长、同院四邻,应至该管派出所或分局报告。
  以上各项,如有故违者,应受户口违警之处分,仰即一体知照,切实遵行勿违,切切此布。
  局 长 何 侠
  副局长 厉 男
  中华民国37年11月20日

  (来源于《城市的接管与社会改造沈阳卷》p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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