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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山东省公安总局对目前锄奸公安工作的几点意见(19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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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10: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山东省公安总局对目前锄奸公安工作的几点意见
1945年11月2日

  一、部队机关的锄奸保卫工作
  甲、主力部队
  为高度集中作战,完成机动的任务,因战俘成分增加与党员骨干伤亡增多,在巩固工作上的重点是:
  1.时事教育与加强反奸教育紧密相结合起来,主动及时的〔地〕防止与揭露内外谣言的传播,克服落后的单纯保命享乐思想,才能巩固部队,保证战斗力的提高。
  2.强调严守秘密,严禁小广播,严格防止不应知道的事情乱打听消息的现象,任务传达和解释问题要有分寸。
  3.争取一切可能的时间进行了解新成分、抓紧清理与教育转变嫌疑分子的工作。
  4.根据各连队的具体情形,配合支部运用互助小组的力量,以积极分子模范战士来团结和推动落后分子,走向共同进步,防止坏分子的乘机活动,暴露坏人,主要是积极教育和改造落后,发挥其长处,督促其进步。
  乙、对独立旅团与地方县区武装
  为适应目前部队升级较多,干部升调频繁与新成分增加,和地方流动性大的特点,在锄奸工作上除建立健全的各种政工组织及制度,加强防奸教育之外,应更注意:
  1.干部调迁、部队整编时的交待〔代〕工作与材料转移工作。
  2.对历史不清、来路不明及关系复杂的分子,及时的〔地〕有重点的〔地〕抓紧审查清洗。
  3.对落后的或曾犯过严重错误未见改悔的人员,要加强教育。
  4.特殊人员进行特殊教育。
  独立旅团与反正伪军更因其成分复杂、伪化奴化较深的特点,除结合时事教育宣传我党主张、揭露蒋敌伪合流的丑恶罪行以削弱其正统观念之外,应特别注意对其干部有计划有步骤酌〔地〕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丙、对部队驻地与机关的保卫工作
  1.要加强外出人员的管理教育,如警卫员、通讯员、电话员、收发、杂务以及休养所人员等,应有计划的〔地〕抓紧政治教育,并有重点的〔地〕进行审查了解工作。
  2.开展部队驻地工作,配合地方党政公安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可实行戒严清查户口。
  3.进行防谍教育,提高全军的政治警惕性。教育内容可根据防奸条例及现实实例等。
  二、新解放区的锄奸公安工作
  甲、新解放城市的锄奸公安工作
  新解放城市,在捕获战争罪犯、办理汉奸自首登记、安定人心、建立革命秩序上已获有初步成绩与经验。目前应迅速总结这些经验,检讨城市锄奸政策的执行,使工作更向前发展一步。今后:
  1.应着重发动群众控诉惩办汉奸的斗争,同时在结合群众切身利益的斗争中及政权选举中建立公安组织。
  2.根据现有条件,在各中小城市酌量设立一个到两个自新分子训练班,自觉的〔地〕也是强制的〔地〕把自新分子集中起来,在严格管理下进行改造工作。广泛的〔地〕放手的〔地〕利用进步的自新分子,进行争取伪属伪军伪组织人员的归来及其思想的转变。
  3.广泛的〔地〕开展战争罪犯悔过后,执行建功折罪政策,来转变他们的错误,争取顽固的战争罪犯转向进步,反对敌人。细密的〔地〕区别与掌握战犯罪行之轻重,群众对他痛恨的程度如何,以便进行审理工作,基本上是从民族的感化教育中[掌握]多争取、少镇压的原则。
  乙、新解放农村的锄奸公安工作
  新解放的农村,多为城郊附近,而为敌伪特务长期统治的区域,国敌特务的破坏行为仍有表现,对我危害尚未肃清,我们的工作基础还很薄弱。工作重点应是:
  1.结合群众各种切身利益的斗争,开展群众的防奸斗争,建立防奸组织,实行奖惩制度,把群众斗争的果实尽量交给群众,发动群众检举顽固特务,暴露坏人,布置工作。
  2.对新建武装与乡区干部,必须把放手的发展提拔和慎密的审查使用相结合,以防暗藏敌人的乘机混入,进行破坏活动。
  3.剿除国特的匪化活动。各县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协助军政民等成立各种形式的剿匪武工队,选派健强的干部掌握领导,讨论方法,配备相当数量的人员武器,进行分化瓦解与清剿的工作,以保护群众利益,安定社会秩序。
  4.利用伪属顽属争取伪顽分子向民主政府悔过自新。利用已自新的伪顽分子争取顽固的伪顽分子转变,向民主政府建功折罪。
  三、根据地的防奸工作
  1.反对太平麻痹思想,加强群众防奸教[育],恢复原来的防奸组织,及时的〔地〕禁止谣言广播,追究谣言的来源,在群众中进行揭发造谣者,发现坏人。
  2.发扬民兵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戒严,恢复盘查岗哨,调查捕捉潜逃根据地的战争罪犯与顽敌特务分子送交民主政府法办。
  3.对已有的嫌疑分子应布置其工作,但重点不是已反省过了是特务党派问题且在努力改悔的人,而是尚有活动或是大家还不知道的坏分子。
  4.留驻后方的机关学校部队以及各抗日民主团体,应该加强警卫工作,严密组织制度,以防奸人的破坏暗杀活动。
  以上意见希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形及时按级上报。
  军政保卫部
  省公安总局
  十一月二日发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16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56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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