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警史
查看: 274|回复: 0

中共山东分局关于锄奸工作的指示和决定(1941.2.15)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405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619
发表于 2022-3-16 11: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山东分局关于锄奸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1941年2月15日

  中国托派在组织上并无大的力量,主要的是依靠国特日探的支持,其本身并无统一的组织。所谓第四国际的委员陈独秀与上海托派临时中央都是互相攻击,所谓临时中央也只在上海、香港、潮州等地有少数支派,其他的托派主要分子则多是利用国民党面目出现或直接参加日本特务机关中服务,华北有些托派组织实际上即是某些日本及国民党特务机关的掩护名称,过去山东各地确信托派有其自上而下的组织或把以托派掩护之日探国特认为单纯的托派,是想象上的错误。这样可能迷惑锄奸工作的正确方向,而形成扩大托派力量,不信任地方党员与非常干部和造成日探汉奸国特活动的空隙的错误。
  前年党中央决定建立社会部,这是根据客观的环境——各地公安局尚未成立一种领导锄奸工作的组织。在公安局成立以后,一般的这种组织就不需要了。山东各地社会部建立后,曾起了某些作用,但有以下严重缺点与错误:
  (1)从上而下的〔地〕普遍建立,使用干部未必都得当。
  (2)与公安局并立,代替公安局工作,未及时的〔地〕转成公安局。
  (3)党内组织工作□可能形成党内不团结,互相猜疑现象。根据中央指示,对今后党的锄奸工作有如下指示和决定:
  (一)撤销区党委以下之各级社会部,加强公安局的组织。有主任公署之区[党]委社会部应即转成公安局;无统一政权之区党委,社会部暂不撤销,但其任务是建立各级公安局,领导各级公安局之工作,并准备其本身过渡到主任公署之公安局,党内工作网一律撤销,一切□探敌内机关都交归公安局领导。对社会部一切工作干部除个别政治不健全、能力不称职者外,一律配备到公安局去。各级党及社会部须负责进行动员,说明不取消锄奸工作,而是利用合法机构进行斗争,使锄奸工作更加开展。党内之优良网员亦应配备补充到公安局中,作为其下层组织基础。为防止乱抓干部及保存锄奸干部起见,特定所有社会部干部县以下者由县委会负责配备,县以上之干部由区委负责配备,并征求各级社会部长意见。
  (二)从上而下的〔地〕仔细审查及配备各级锄奸干部。对于政治上不健全、能力不称职的,应调换工作或给以训练,必须保证担负此工作的是忠实、坚定、廉洁、胜任、称职的干部。决定县以下的公安特派员归县委及现在的县社会部负责配备,并报告现在的地委社会部;县公安局长、科长之配备,应由区委社会部负责配备,并报告分局;专署以上公安局长之配备,由各区党委选定,连同履历报分局,由分局批准后再配备。
  (三)为加强党对锄奸工作之领导,在区委、地委设保卫委员会,由各该级书记(或组织部长)、干部科长、公安局长(或社会部长)、军队的锄奸部长组织之,由党的书记(或组织部长)兼任主席,可酌量设秘书一、二人。保卫委员会是一种会议,不是一种执行机关,其任务是:
  (1)研究与规定锄奸政策,传达上级的锄奸方针,统一本区各方面的锄奸工作,搜集与交换各方经验。
  (2)监督锄奸机关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检查锄奸部门的工作,决定重要锄奸干部的任用。
  (3)批准对反革命的侦察、逮捕、释放、处决等事项,通过政权实行(此后一切刑事案犯,处决权应归区委及分局之锄委会)。
  (4)进行和指导党内反奸细斗争的教育,帮助审查干部,监督秘密工作。
  (5)批准锄奸部门之预决算。
  (四)对过去整批破获之案件,应重新清理审查,写出详细报告——从破获、侦察、审讯、处决到[将]经验教训送分局。对现在被侦察的各种嫌疑犯作一彻底的整理与结束。其确有材料者,则集中力量加紧侦察,找出真凭实据;案情处理无材料者,则迅速结束,停止侦察,取消对其怀疑,给以适当工作,不要拖延,以造成大批嫌疑分子。
  (五)对党内反奸细斗争,重心点应放在[对]干部的经常审查、反奸细斗争的广泛教育和秘密工作经常检查上面。这些工作在社会部取消后,应由组织部和干部部负责进行。党的组织和干部部(干部科),应将反奸细斗争与工作当作一个重要任务。
  关于以前分局发布的党的锄奸工作与组织条例废除前,分局关于锄奸工作计划亦须修改,其中组织问题计划作废,但关于方针政策问题仍应仔细研究执行。此决定发到县委止,各级党接此决定后应开专门会议,把公安局干部配备及执行情形从速电告。
  公安局是政府的一部分,其行政的管理应归同级的政府,其政治上及锄奸工作的领导应归上级公安局。公安局是对汉奸、敌探及危害分子之侦察、审讯、逮捕、执刑之机关。但对民事诉讼,应归司法机关;对于卫生、消防、娼赌等,应归政权的民政部门。公安局应集中力量对付敌探、汉奸及一切危害抗战危害民族的分子。关于公安局之组织及各方面之关系等后告。

  选自《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6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7~289页。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三辑 第六卷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山东省(下)》p514-51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警察历史资料库

GMT+8, 2025-5-11 00:44 , Processed in 0.04132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