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警史
查看: 347|回复: 0

华北人民政府为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缉办沿线窃盗匪煤匪令(1949.5.17)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4057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677
发表于 2022-3-18 14: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北人民政府为协助铁路局保护行车安全缉办沿线窃盗匪煤匪令
  1949年5月17日

  令各级政府
  接铁道部平津铁路管理局函:“本路沿线窃匪与煤匪充斥,组织相当严密,方法层出不穷,危害行旅,窃盗路料,为患甚巨。经本路局公安处详细讨论,拟就《防范各车站及车上窃盗及煤匪暂行办法》一件。因与地方政府有关,请通知本路沿线各级政府查照办理”等语,兹将该项办法第四、六条之与地方政府有关者,摘抄于下:
  第四条 公安段应与以下各单位取得切实联系,车站及沿线均与地方辖区毗连,窃盗及煤匪作案后多系逃于地方辖区以图躲避,公安段应与地方公安机关取得紧密联系俾便双方辑捕,使之无处逃避。
  第六条 纠查员警及公安段所属员警缉获之案犯,凡第一次犯案者以宽大对待,由段予以三、五日之学习时间,实行说服教育(有必要时使在其居所之街政府当众坦白),并令缮具悔过书,盖用十指全指纹,即行释放。
  但被抓获尚未下手偷盗之惯窃,亦按第一次犯案者处理之。
  第二次犯案者,令其向大众坦白犯案两次之经过,及今后如何觉悟(有必要时再使之在其居所之街政府当众坦白),酌量情节轻重,予以取保开释。或由段联络区街政府或各级农村区县政府,实施改造教育,使之自觉反省,并协助其转业务农,使其从(重)新做人。
  第三次犯案者,送该管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请法院予以保安处分。希即转饬所属切实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选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7月编印,第126页。
  互校版本:
  1.《华北政报》,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1949年10月编印,合订本第七期,第25页。
  2.《华北人民政府法令选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7年8月编印,第446~447页。简称“法学研究会版”。
  (来源于《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四辑上卷》P447-44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警察历史资料库

GMT+8, 2025-8-14 14:16 , Processed in 0.04104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