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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局社会部关于执行对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后处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4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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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09: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东局社会部关于执行对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后处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49年8月18日

  一、对反动党特人员登记后的处理办法,现已发下,希各党委机关、学校、企业、人事、保卫部门接到后,要很好地逐条加以研究,然后根据这一处理原则和各单位具体材料、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由各单位党委、人事、干部、保卫部门共同审查,提出:“何者应留、何者应去、何者应调动、何者应褫夺公权、何者应逮捕法办”等具体意见,经各该单位主管机关首长审核批准。
  二、审核批准机关:华东一级的直属机关,由各该主管机关首长审定处理;各省及直属市,属于党委系统方面的,须经组织部审核批准;属于政府系统方面的,均由民政厅、局、科负责审核,经主席、市长批准;属于省军区系统方面的,由政治部的组织部、保卫部负责批准;属于铁路系统方面的,由各铁路局长,铁路党委、铁路公安局(处)长负责批准;属于省所属之市、县机关、学校部门的,均由市、县委审核批准;属于居民中的,均由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各该级政府批准。
  三、凡被褫夺公民权利者,由各该机关部门首长提出意见,经上述指定审核批准机关批准后,可将材料名单,抄送当地法院,由该地法院履行褫夺公权备案手续,并由法院将被褫夺公权者之姓名、案由和褫夺年限通知被褫夺者住地政府,以便监督执行,不在报上公布。
  四、各地在处理过程中,随时将情况告诉我们,处理后的结果应综合报告华东局。
  华东局社会部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八日

  (原件存公安部档案处)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第12辑)》p34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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