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军区司令部关于成立昌潍保安司令部的命令(队字第101号) 1948年6月20日
一、为加强昌、潍新收复区公安和剿匪工作,决定于昌、潍、安新解放区建立昌潍保安司令部。
二、凡现留昌、潍新解放区执行剿匪任务之各级武装部队,仍须继续执行其原来任务,未经本部批准,不得调出。
三、胶东军区西海军分区一团,渤海军区第三军分区十六团、鲁中军区五团、潍南警卫营营部及一个连、潍北警卫营一个连、昌北(昌邑)警卫营营部及一个连、另原临朐独立营两个连,归昌潍保安司令部指挥。
四、调胶东军区潍北警卫营营部率两个连、潍南警卫营一个连、昌北警卫营一个连、渤海军区寿光独立营全部、鲁中军区安邱独立团全部及昌乐独立营营部及其三个连(原临朐独立营两个连不在内),拨归昌潍保安司令部建制。
五、凡已拨人昌、潍、安新地区之区中队,一律归该新区建制。以上部队其供给关系,各基干团仍由各军分区负责,各县、区武装七月底以前仍由各县负责,八月份起归各该建制机关供给。
此令
司命员 陈毅
副司命员 张云逸
政治委员 饶漱石
副政治委员 黎玉
(原载《山东革命历史档案资料选编》第二十辑)
(来源于《公安史资料(第12辑)》p3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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