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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禁止蒋匪党、团、特等的破坏活动(194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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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2: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禁止蒋匪党、团、特等的破坏活动
1948年10月1日

  为确立济南市革命秩序,保障社会安宁,特颁布命令如下:
  一、国民党、三青团及其公开和隐蔽的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着令即日解散,停止任何活动;各该组织人员,立即依法向本市民主政府所指定之公安机关登记,缴出一切证件,如有武器者,更应交出武器,民主政府当分别首要胁从,从宽发落,即令过去曾有危害人民之罪行,亦得从轻减免。倘有隐瞒不报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查出,定予法办。
  二、蒋匪散兵游匪还乡团员等,限布告后迅速自动向本市各区政府交出其所有武器、弹药及军用物品等,安分为民,违者严办。对上述分子,一切市民均有检举之责,检举属实者奖,有意隐藏包庇者处罚。
  三、严防蒋匪暗藏匪特及不法之徒进行军事破坏、放火、放毒、暗害、抢掠等残害市民的罪恶行为。如遇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军民人员均有权将人犯当场扭送我军警公安机关法办,或迅速向我军警公安机关报告,以便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
  四、蒋匪之秘密仓库及秘密埋藏之武器、弹药、电台及一切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凡属知情者,均须报告本会,其报告属实者有奖,隐匿不报者处罚。
  五、蒋匪散遗之武器、弹药、军用物品,文件、物资等,民间不得收藏,自动交出者奖,藏匿不报者罚。
  六、对一切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教堂、医院、电灯、电话、交通工具、公共建筑物等,严禁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违法行为,违者严办。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行为要。
  此布!
  主任 谭震林
  副主任 曾山
  1948年10月1日

  (来源于《济南的接管与社会改造》p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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