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商埠公署财政科就薛子兰开设饭店不纳捐请拘传并令其补捐事给警察厅的函 1924年12月24日
敬启者:据查税员张宝山报告:查得薛家岛区濠北头地方,有薛子兰者,开设饭铺,自本年夏间开始营业。查其营业状况,应按三等,每期纳捐三元,当嘱 其补捐领照。讵该商口虽应允,竟不照办,屡经催问,藏匿不面。迄经数月,置若罔闻,理合报请鉴核等情。前来查薛子兰开设饭铺,抗不纳捐领照,殊属玩视 税章,若不严加惩处,不足以儆效尤。相应函请贵厅查照,转饬该管水警分所,立将薛子兰拘传到案。勒令自本年七月一日起,照章补捐领照,以维税务,实纫 公谊,并希见复是荷。此致警察厅。
督办公署财政科启
十二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A17 全宗3 目录第18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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