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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商埠警察厅调查户口摘要(19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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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3 19: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胶澳商埠警察厅调查户口摘要
1925年9月29日

  (一)此次调查户口即以各署专办户籍员警或曾充任民国十二年办理调查户口长警充之。如认为有不合格者,应由各署长另选承办,总以事理通达、品行方正、办事精细、心气和平为当选。
  (二)户数与编订门牌大有关系,查前次所订门牌错误甚多,现已规定重查另编,自不得再有错误。调查户口时,应再照另编门牌号数复查核对,除号数、户数外,某门系某号或某户后门、某门系某号或某户旁门均应注意。登记查照本厅第一六八三号训令颁发表式照填具报。
  (三)查调查户口暂行细则第二十七条,除查口票由派出调查户数之巡官长警挨户散给交各户主自行填注,限五日内缴回。此次调查户口自应酌量变通,未可概论,如大公馆住宅户主外出不便询问,大商店银行或兵营学校以及各机关人数甚多一时不能填齐或不能直接调查者,均可按照查口票种类分别酌散,说明填法及收回日期。其小户、小铺店等笔墨既不完全,填法亦不明了,自应由调查员警随问随填,以省手续而免错误。各署情形有不同者,可由署长酌定办法,以期完善。
  (四)此次调查户口,于偏僻小户群众杂沓之处以及各小饭店、锅饼、馍馍等铺,凡设有吊铺寄居闲杂人等等户,须格外注意,逐一详细查填。如有形迹可疑者应即于查口票内该人姓名上用暗号记明,以便随时抽查。其各杂院内所住附户甚多,如查无正当职业者,亦须注意记明分别核办。
  (五)本厅调查户口暂行细则前经令发各署有案。此次调查户口,应由各署专办户籍员先行将此项细则详加研究,并应召集各驻所户籍警将细则内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各条逐一解释明白,遵照办理。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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